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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华律师 为当事人提供民事、经济类法律咨询,代理合同纠纷案件,擅长婚姻家庭及损害赔偿类诉讼及刑事案件的代理及辩护人。专业团队为企事业及政府担当顾问。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法律服务宗旨。当你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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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艳华律师

手机号码:13030443330

邮箱地址:67528529@qq.com

执业证号:1152220131267161

执业律所:内蒙古奥斯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都林街金泽时代广场大厦10层 内蒙古奥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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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宣告已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无效

已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请求宣告其无效:

(1)同已在先申请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已获得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已在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或者已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

(4)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特殊标志公告刊登之日起至其有效期满的期间,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请求宣告特殊标志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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